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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施懷閔

上訴人
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在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就對原審判決本訴駁回上訴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98萬1,848元及反訴命上訴人應給付118萬7,694元皆有不服。準此,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516萬9,542元(本訴部分3,981,848元+反訴部分1,187,69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8,2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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