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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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敏良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劉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