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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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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敏良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劉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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