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統冠地產有限公司、蔡敏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冠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敏良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劉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宇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