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山水開發有限公司、陳嘉欣、洪彬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欣 臺中市○○區○○街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洪彬堂 王全澤 梁永昌 洪國文(兼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王康秀娟 鄭素銀 鄭雪美 洪國基(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棟(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祥(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洪國中(即洪鴻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王張梅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彩齡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收悉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