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林金灶
- 上訴人張育豐、劉柏駿、劉達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張育豐 劉柏駿 劉達朋 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地址:台中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中熒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決議等事件 ,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 度訴字第120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0年4月1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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