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德華、劉清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見本院卷二第22頁)。本院認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