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無限可能有限公司、陳姿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無限可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乘良設計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