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無限可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乘良設計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乘良設計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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