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天隆信有限公司、林冠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天隆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一併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是其上訴利益為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上訴狀繕本,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