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8號
- 上訴人
- 天隆信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一併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是其上訴利益為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上訴狀繕本,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