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煬智鋼鐵有限公司、張凱智、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蕭翔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煬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 訴訟代理人 李健業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4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