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3號
- 原告
-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彬
- 被告
- 莊健和
- 被告
- 莊淑玲
- 被告
- 莊淑眞
- 被告
-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