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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賴伯男

  • 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健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莊健和 莊淑玲 莊淑眞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送達予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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