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翁天保、郭添貴
- 原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郭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嘉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