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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郭添貴

  • 原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郭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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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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