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鋒有限公司、鍾秉宏、育沅有限公司、盧彥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遠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楊承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被告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租賃有限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