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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胡妍妍

  • 原告
    中國嘉德
  • 被告
    呂淇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中國嘉德(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妍妍 被   告 呂淇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48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7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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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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