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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112.8.29解除)
被告
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112.7.20解除)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丞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為律師(112.12.29解除)
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112.4.26解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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