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8,4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