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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

給付契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上訴人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8,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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