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尚信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和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