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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

請求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江奇峰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本、反訴部分提起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54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9萬6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共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0637元(計算式:27487+3150=30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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