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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品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澤宏
被上訴人
許紫君

陳泳銓即陳鴻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3萬7752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1項:371萬5752元+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主張使用房屋利益52萬2000元=423萬7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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