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9號
- 上訴人
- 品格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柯澤宏
- 被上訴人
- 許紫君
陳泳銓即陳鴻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3萬7752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1項:371萬5752元+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主張使用房屋利益52萬2000元=423萬7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