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名、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玉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上 訴 人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2萬1,54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31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