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胡晉懷、周若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胡晉懷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 告 周若誼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承頤律師 翁振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41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與丙○○(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與原告調解成立,見本院卷第 247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1年4月14日具狀將聲明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與丙○○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7頁),就丙○○部分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而交往,原告任職於康普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普森公司),被告則於107年9月間進入康普森公司擔任業務員,而與亦任職於康普森公司之丙○○為同事關係。嗣被告從康普森公司離職後,與丙 ○○仍有工作業務上之往來,並有私交。被告因曾任職於康普 森公司,知悉康普森公司為綠茵集團旗下公司,代表人為吳嘉峰、執行長為羅蕙,客戶有信大電視台、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先公司),且維先公司為震達集團旗下公司;另因被告與原告有交往、親密關係,而知悉原告之配偶及2名 兒子之姓名等情。因原告曾向被告提及其為有家庭之人,故欲分手,惟被告不願放手,二人分分合合,猶於交往約5年 後之108年4月間分手,詎被告心有不甘,竟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接續郵寄其所製作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匿名信件予如【附表】編號1─7號所 示之特定多數收件人;另被告與丙○○共同基於散布文字、圖 畫誹謗之犯意聯絡,推由丙○○於如【附表】編號8號所示時 間、地點,傳真如【附表】編號8號所示之文件內容予如【 附表】編號8號所示之人,以此方式具體指摘足以造成原告 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收件人收受並觀看信件或傳真內容後,即將之轉交予原告。被告之加重誹謗犯行,業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29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下稱刑事第一審、刑事第二審, 與偵查程序統稱刑事案件)。被告上開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註:原告與丙○○已於111年5月23日調解成立,倘若原告再 將丙○○列入訴之聲明,將有起訴違背既判力之疑慮,應非原 告之本意,爰將丙○○部分剔除,並將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合併 為1項):(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妨害名譽犯行雖經刑事案件判決有罪確定,然刑事案件採用之證據顯有瑕疵,故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仍應由原告就被告侵害名譽權之要件事實加以舉證。如【附表】所示之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均非被告所製作,該等信件上並未鑑定出被告之掌紋或指紋。被告與原告並無不正常之男女關係,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另原告雖稱其外遇對象僅有被告1人,然此為原告片面之詞,未見舉證。退步言之, 即便被告侵害名譽權之責任成立,衡諸被告目前無業,卻仍須負擔每月之家庭貸款、水電瓦斯等生活費,並扶養父母,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60萬元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各次行為均為被告所為,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茲論斷如下: (一)侵權事實之認定 1、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1項前段、第3項所分別明定。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直接證據)為限,倘綜合各種情況及資料能證明一定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而依此項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根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研判與推理作用,得以推論待證事實存在之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1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刑事第 一、二審判決認定之結果,固無拘束本院之效力,然依上揭說明,本院仍得調閱刑事案件卷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合先敘明。 2、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收件人,各有收受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等情,業據原告於刑事案件偵訊、刑事第一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08年度他 字第7184號卷第95─99頁、刑事第一審卷二第111─159頁) ,復有寄至信大電視台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寄予原告配偶訴外人呂○○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寄至震達生技公司之匿名 信件及信封、寄予綠茵集團羅蕙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寄予呂○○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寄予呂○○之匿名信件及信封(見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53─59、65─71、79─87頁) 、寄予原告之子之匿名信件及信封(見中檢108年度他字 第7805號卷第23─31頁)、109年9月12日康普森公司收到傳真至綠茵公司之傳真影本1張(見中檢108年度他字第8193號卷第13頁)及之匿名信件及信封原本(即告證7、8、10、11、15、16、19、20,見刑事第一審公文封)等件在卷可稽,上情堪信屬實。 3、查原告於108年10月30日刑事案件偵訊時陳稱:我認為如 【附表】所示之照片是甲○○寄送的,因為這是我與甲○○在 一起時,甲○○拍的,且信件描述的狀況就是我與甲○○2人 在一起的狀況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95─99頁 );復於刑事第一審109年10月15日審理時證稱:我與甲○ ○曾經是男女朋友、與丙○○是同事。我跟甲○○是在中天生 物科技認識的,當時我是直銷部門的市場經理,甲○○是我 輔導的直銷商,日久生情就在一起,中間分分合合,一直到甲○○到我那時任職的康普森公司應徵業務、當我的同事 。交往過程中我想要分手,甲○○不願意放手,曾直接、間 接的暗示、威脅,要把跟我的事情公開。2人分分合合, 本案發生後,我跟甲○○才分手。本案匿名信件敘述的內容 ,都是只有甲○○才知道的事情,信件所附的照片,甲○○有 在場,例如我在旅館內的照片、從汽車旅館拍我汽車車牌的照片,就是我跟甲○○去汽車旅館之後離開,一人開一台 車,甲○○在我後面離開所拍的照片。【附表】編號1、3號 所示信件中有我的照片,我確定是甲○○拍的,就是我跟甲 ○○交往那段期間的照片。【附表】編號1─7號的信件內容 描述,我一看就知道是甲○○寄的。我和甲○○相識一段期間 ,她表達的語氣、態度還有一些情節,就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信件內容、照片,我是當事人,當然馬上就能知道是誰寫的內容。【附表】編號2號所示信件的對話截 圖3張,那些訊息內容都是真的,是我與甲○○之間的訊息 。甲○○在108年4月、本案案發前,自康普森公司離職。信 大電視台、震達生技公司是我工作的康普森公司的客戶,都是我最大的客戶,甲○○都知道。甲○○知道我太太的名字 、也知道她住哪裡。我太太看完【附表】編號2號所示信 件後,有交給我看,我一看內容就知道是甲○○所為。甲○○ 知道我大兒子是胡○○,胡○○收到【附表】編號7號所示信 件後,有交給我,我看到內容後,就知道是甲○○寄的,【 附表】編號7號所示對話截圖是我跟甲○○的臉書Messenger 對話。康普森公司是綠茵集團旗下公司,羅蕙是綠茵集團執行長。我有提出與甲○○往來、交往的照片與信件,中檢 108年度偵字第32007號卷第69頁是甲○○跟我一起去用餐, 我幫甲○○拍的照片;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2007號卷第75頁 是我跟甲○○在交往期間去汽車旅館時,幫甲○○拍的照片。 【附表】編號8號所示傳真是傳真到康普森營管部門的公 務傳真機,該公務傳真機的號碼,我公司的員工、客戶都會知道。我跟丙○○間完全沒有任何宿怨或是結仇,所以我 認為丙○○傳送【附表】編號8號所示傳真,顯然就是協助 甲○○,因為該傳真內容,就是甲○○要讓我在公司待不下去 ,讓我的大客戶不再相信我,不再跟我訂貨,讓我沒有業績、活不下去。我有受到【附表】編號1─8號所示信件及傳真的影響,我去跟信大、客戶、我的老闆、主管、家人和太太解釋這些事情,說我有婚外情,我在那段期間暴瘦10公斤。那段時間我每個禮拜都要收到,不知道從哪邊寄到我客戶、傳真到我公司,然後讓大家去看這些東西,我的心理壓力很大,好幾次就是想把工作辭了,找一個地方躲起來,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我跟甲○○在一起很久,當時 與甲○○非常的互相信任。我很訝異甲○○對我的資料記錄這 麼多,知道我太太呂○○的收信地址。甲○○有跟我分享說丙 ○○跟她有聊天、互相經驗交換。我無法確定二人間交情如 何。當時看了【附表】編號8號所示傳真內容我認為是甲○ ○所為,因為能夠拍到我從汽車旅館出來的照片,就只有甲○○,因為我跟甲○○2部車開到汽車旅館附近,我停在旁 邊,再坐甲○○的車進去汽車旅館。所以我認為可以拍到【 附表】編號2、8號所示我的車輛停在汽車旅館旁邊公園的照片,只有甲○○拍得到。我在康普森公司任職期間,除了 甲○○外,沒有跟其他女性同事有不正常的關係,就只有與 甲○○發生婚外情。我與甲○○從103年8月22日左右開始交往 ,一直到108年4月分手,交往期間約4年半,這期間我跟 甲○○進出很多次汽車旅館。甲○○應該知道我兩個兒子的姓 名,因為在那個階段,甲○○就像我的家人,會關心家裡的 狀況,在聊天時我會提到大兒子、小兒子,當然是講孩子的名字,不然我很少跟同事提及我的家人等語(見刑事第一審卷二第111─159頁)。 4、依原告上開證詞,與原告交往並發生婚外情之對象僅為被告,而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均為被告所製作並發送。然原告此部分證詞是否可信,仍應交互審酌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勾稽研求。觀諸原告所提其與被告之合照,二人狀甚親暱(見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2007號卷第63頁),可知二人並非僅止於一般同事或朋友關係。再者,原告所提被告之照片中,枕頭上確有「汽車旅館」之字樣(見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2007號卷第75頁),核與原告證稱該照片係與被告於交往期間前往汽車旅館時所拍乙節相符,故原告此部分證詞,亦屬可採。此外,參諸原告所提其與被告一同前住汽車旅館拍攝之照片,拍攝地點確為汽車旅館,且有被告僅身著浴巾之畫面(刑事第一審卷二第383─395頁),在在證明二人間之親密程度已超越普通同事或友誼之關係。以上間接事實、補助事實,均可補強原告上開證述之可信性,足見原告證稱其與被告間曾有婚外情之男女交往關係乙節,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雖辯稱,無法排除上開照片係他人所拍攝或第三人駭入手機所得云云,然未見被告舉證,是此部分辯詞實屬空言,洵無可採。準此,被告曾與原告交往並發生婚外情之事實,足堪認定。 5、另查,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匿名信件之寄發手法極為雷同,且各該匿名信件使用之信封樣式亦高度相似,其中如【附表】編號1─4號所附男性生殖器部位之照片更完全相同,可知【附表】編號1─7號所示匿名信件應係同一人所製作並寄發。其次,如【附表】編號2、8號所附原告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旅館招牌拍攝照片,亦完全相同,可知【附表】編號8號所示傳真文件,與【附表】編號1─7號 所示匿名信件,均係出於同一人。再者,就實質內容而言,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中涉及之情節,均在指摘原告有外遇、男女關係複雜、人格品行不佳等事實,更表明該匿名寄件者與原告曾有男女間之親密行為,語境充滿貶低原告之意涵。被告既與原告有長達逾4年之外遇交往關係,衡情被告對於原告之工作、家庭 等私人事情,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按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若非曾與原告關係甚為親密,且有感情上糾葛之人,當無可能知悉如【附表】所述之情節,或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照片。此外,從如【附表】編號1─8號之收件者各為原告之配偶、兒子、公司客戶或公司主管,均為家庭中或職場上與原告有密切關係之人,可知該匿名寄件者之主觀意圖乃在毀損原告在社會上之名譽(此種信件即為一般俗稱之「黑函」)。原告既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其向被告提出分手時,被告心有不甘,可知被告有寄發「黑函」予原告關係人之行為動機。以上客觀事證,均可將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行為與被告建立實質聯結。 6、被告雖辯稱,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之匿名信件、信封上並未採得被告之掌紋或指紋,故該等信件均非其所製作云云。查刑事第一審審理時固有將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匿名信件、信封上採得之指紋2枚、掌紋1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實施鑑定,鑑定結果固未發現與被告之掌紋、指紋相符(見刑事第一審卷二第257─258頁)。然查,犯罪行為人避免在證物上留下掌紋或指紋,技術上本非困難,本件被告既以匿名方式寄發上開信件,衡情被告於製作信件時,應會特意避免在信件或信封上留下掌紋或指紋。是上開鑑定結果,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又辯稱,【附表】某些信件中所使用之第一人稱為「我們」,可知原告之外遇對象不僅1人,有數人之多,故 本件無法排除係原告其他外遇對象所為之報復行為云云。惟查,被告寄發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時,本可使用「我們」作為第一人稱,來營造出原告有多數外遇對象之表象,故殊難徒憑被告於信件中所使用之第一人稱,遽認被告所辯為真。 7、綜合勾稽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7號所示之匿名信件為被告所製作並寄發,如【附表】編號8號所示之傳真文件為被告所製作 並委由丙○○傳送,並非無據,堪予採信。 (二)侵害名譽權之責任成立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妨害名譽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匿名信件或傳真文件,或指摘原告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或指摘原告於上班時間前往汽車旅館等等,均屬具體事實之敘述,且其所述情節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均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再者,被告將之傳送或寄送予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對象,已將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內容表白於特定第三人。準此,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足堪認定。 2、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 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要旨參照)。其中刑 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查原告之身分並非公眾人物,其個人婚姻、感情、性生活等等,均屬私人領域之事,純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意旨,被告指摘之情節縱然為真,亦不得排除其違法性。 3、基上說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8號所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三)損害賠償之金額酌定 1、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 照)。爰審酌被告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具體事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深刻之心理創傷,兼衡原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任職於起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月入約4萬5800元(見本院卷第251、263、265頁),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見本院卷第214頁),暨兩造近二 年之財產所得狀況(見本院卷證物袋所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60萬元要屬過高,應予酌減。依本院所見,民事侵權行為並無所謂接續犯之概念,衡諸【附表】編號1─8號所示各次行為之時間及散布對象並不相同,自應視為8個分 別獨立之侵權行為,方屬適當。其次,如【附表】所示8 次侵權行為,被告所應賠償原告之慰撫金,應各以2萬元 為適當,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共計16萬元【計算式:2萬元/次*8次=16萬元】。 2、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亦有分別明 定。本件關於【附表】編號8號所生之2萬元賠償責任,被告與丙○○均為原告受有損害之共同原因,屬共同侵權行為 人之關係,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二人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復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請求,是原告就【附表】編號8號部分向被告請求賠償2萬元,固無不合。然查,丙○○與原告調解成立之賠償金6萬元,丙○○已於111年6月7 日向原告清償完畢,此有丙○○111年6月14日民事陳報三狀 、原告訴訟代理人之簽收單、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5─279頁),就被告應與丙○○連帶賠償之2萬 元,依民法第274條規定,被告已因丙○○之清償而同免其 責。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最終金額,為14萬元【計算式:16萬元-2萬元=14萬元】。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合法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見附民卷第17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4萬元,及自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就此部分,被告聲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 編號 寄件日(郵戳)收件人 信件內容概要 證據出處 1 108年5月29日 雲林縣林內鄉「信大電視台董事長」 晉懷5/31是我們在一起的第一個月,送你一個神秘小禮物,下星期一上班時間我在同一間MOTEL等你唷,愛你的小情人,不要被你老婆知道唷。小胡胡雖然不大,但你好厲害唷。下次要多拍一點照片唷,我要在大家面前放閃」 (信件下方並有原告身著浴袍躺在床上枕頭上之照片、一男性生殖器部位照片)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53─55頁(告證7)之信封及信件 2 108年5月30日 臺中市后里區呂○○(原告配偶) 呂小姐 請你顧好你先生乙○○的鳥,不要一直亂把妹,小心害別人得病。他說他只有家庭責任,沒有愛、沒有一點點的幸福,所以一直一直找小三、小四、小五…… 他從以前一直都有”外婆”,只是你不知道而已,現在還有,我就是!!!我們在一起不久。只不過我知道他又找下一個,我氣不過。 信不信隨便你,反正那是妳老公。愛玩的人永遠愛玩,就算答應妳了,還是忍不住阿… 如果你質問他,他一定跪下、保證、發誓,說沒有。甚至說如果有就離婚…他都告訴我了你看著辦吧,我已經決定要離開他了,他的另一個妹更風騷。 上班時間就是約會時間,一貫道時間也是,他都會拍照片給你,證明他在工作,對吧,真有趣。 (信件下方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3張、原告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旅館招牌拍攝照片1張、原告照片3張、一男性生殖器部位照片1張)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57─59頁(告證8)之信封及信件 3 108年5月31日 臺中市南屯區「震達生技公司董事長」 同編號1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65─67頁(告證10)之信封及信件 4 108年7月2日 臺中市北區綠茵集團「羅執行長」 羅執行長好 先恭喜您高升,在此要提醒您一下您的管轄的中區業務乙○○,是一個素行不良的人,很自我膨脹和自我感覺良好,這些客戶都知道。也常常在外面說公司的不好,說吳董人品不佳,說吳董的一切都是假的,還去整形、說公司制度差、說公司原料有問題。但他自己在上班時間常常去跟他的炮友開房間,這樣的人請您多注意,他雖然表面都說他的一切都是公司給的,但私下都說公司給他爛攤子,他很討厭公司(若是您問他,他一定不承認,所以也別問了)。我們知道,公司業績固然重要,但人品更重要,到處在外面放風聲和虧空公款的人,您覺得可以信任嗎???今天會這樣告訴您,想讓您知道您的潛在威脅是誰,他說過他有一天會將您取而代之。 您不需要知道我們是誰,只是一群正義使者吧。說吃苦瓜會得糖尿病的也是他,讓您有個底,作定奪。他已經害死3條人命了。 我們是不會善罷甘休的。做錯事情的人。必須受制約 (信件下方並有原告身著浴袍躺在床上枕頭上之照片、一男性生殖器部位照片)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69─71頁(告證11)之信封及信件 5 108年7月17日 臺中市后里區呂○○(原告配偶) 呂○○小姐 關於你老公‧胡先生‧麻煩你管教好他‧上週又約我妹妹出去‧他還謊稱自己沒有老婆‧也是我查到的。我妹妹已經有他的孩子了‧他打算生下來‧讓你們一輩子都記得!!! 玩死別人很有趣嗎?你兒子要不要試試看?還約我妹妹生技展去開房間‧到底你們是多麼沒有溫暖? 你是不是女人啊。你們的底細我已經查清楚了‧溫士頓藥廠是吧‧如果你想繼續在那邊工作‧請你管好你老公。他也對綠茵的執行長有意思‧請他噁心的行為可以停止‧不要在外面亂搞!他的過去我也調查清楚了‧如果你不想上新聞‧就請你管好他‧他想跟你離婚又不敢說‧真的是渣男。請自重!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79─81頁(告證15)之信封及信件 6 108年7月30日 臺中市后里區呂○○(原告配偶) 呂○○小姐 麻煩你離晉懷遠一點,雖然你們是夫妻,但他總說你一直綁著他,這次我們無法出遊也是你害的,告訴你,我已經懷孕月餘。是他的孩子,我們每天通電話,2-3 天碰面一次這些你都不知道吧。我有聽說他之前的小三的事情,他們都太弱了,我根本不怕你!!! 你越管著他,他覺得你越像潑婦,他還沒離婚只是為了孩子,但現在他告訴我他已經受不了你了,拜託你,滾遠一點!!! 不要以為你掌握了他所有行程,笑死人了!!! 還有,他之前一直不離婚,只是因為他生病了需要有人在家伺候他,幫他打理家務而已,你是女傭嗎???丟臉 你把你婆婆照顧好,反正你們長期也不和,他死了你也無所謂不是嗎? 你婆婆的一些吃穿用度,都是我在處理的,沒想到吧。你意外中的事情還很多勒.... 警告你,離我的晉懷遠一點。 離婚協議書書局都有,你可以去買,沒錢是嗎???我給你.... 上次他外遇你們離婚也離不成,他苦苦哀求你不是嗎??這次他答應我一定會想辦法的,為了更順利,我別提醒你一下!!! 不要太白目 你在外面有男人,不要以為沒有人知道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184號卷第83─87頁(告證16)之信封及信件 7 108年8月29日 臺中市后里區胡○○、胡○○(原告之子) 胡小哥,你爸爸乙○○害死人你們知道嗎?又在外面搞外遇,騙錢,吃軟飯。請他血債血償!欠債還錢。你爸害死人,把人家搞到墮胎無法懷孕,把人家搞死,也不敢出來面對。你們有這樣到爸爸,為你們感到悲哀! 沒有工作能力又在外面吹噓,如果再不檢討,彌補。下次我們會請兄弟們幫忙處理了。 如果他不還債,你們家將會接連出事,人在做天在看,不要只會耍嘴皮,我們一切都準備好了,等你們! 你爸爸到現在還在玩女人,開房間。真可悲!都已經糖尿病不舉了,還在玩女人,噁心至極。你媽媽也有仰慕者,不要自命清高。 要玩,大家來玩,為了被乙○○搞死的人,復仇。為了幫被他騙錢的人,討債。 這就是你們那有尊嚴的爸爸,恭喜你們。有種偷吃,就要有種承擔傷害對方的一切。孬種爸爸 (信件下方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2張)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7805號卷第23─35頁(告證19、20)之信封及信件 8 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45分許,由丙○○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長溪門市」,傳真至臺中市北區康普森公司予綠茵集團執行長羅蕙 羅執行長收 貴公司的員工人品竟是如此請他血價血還,有圖有真相在大陸很紅啊!忠永生技總監如果六點離開Motel,反推三小時前,請問是否是上班時間是業績做得很好嗎?還是在Motel談生意?難怪會一直一直說其他業務的業績是跟藥師睡來的 (文件中並有原告車輛後方角度與汽車旅館招牌拍攝照片1張、原告在大陸地區講座資訊) 也許他現在有警覺心了,會比較乖一點,但業績做不到是事實,上班屢屢開房間也是事實,請留意他的客服,行銷人員,以及他身邊的女性,都是他的目標。還有南部的某女性業務也是他的目標,要看照片嗎?也許你們根本不相信他是這樣的人,但事實擺在眼前,不信也必須相信,他搞了多少女人,有業績嗎?聽說從以前開始提報還要老闆出面?客戶的老闆都說出來了,只是不想讓一個小業務難看?胡先生自稱是老闆的心腹,信大是他扶起來的,請問公司的顏面是一個愛外遇的人扶持的嗎?請確實傳達給執行長,若是銷毀或是壓單,我們將不會再幫綠茵止血。 中檢108年度他字第8193號卷第13頁(告證22)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