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岳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慎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