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呂學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呂學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賴淑卿 原住○○市○○區○○路00號 王月娟 原住○○市○○區○○○街00號 賴冬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林書正 植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翠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 告 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 告 劉宇祥 劉光寅 劉仁傑 魏夙苗 黃意涵 鄭仲凱 林世聰 林世卿 林偉平 曲振瑞 杜孟玲 陳冠廷 張麗媛 張宇緹 黃惠瑜 鄭雅齡 黃雅玟 劉正一 黃郁婷 藍淑芬 簡源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6月17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部分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