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
- 原告
- 呂學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豐浚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琮鈞律師
- 被告
- 賴淑卿 原住○○市○○區○○路00號
- 被告
- 賴冬菱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賢
- 複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林書正
- 被告
- 植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秀
- 被告
- 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祺
- 被告
- 劉宇祥
- 王月娟 原住○○市○○區○○○街00號
劉光寅
劉仁傑
魏夙苗
黃意涵
鄭仲凱
林世聰
林世卿
林偉平
曲振瑞
杜孟玲
陳冠廷
張麗媛
張宇緹
黃惠瑜
鄭雅齡
黃雅玟
劉正一
黃郁婷
藍淑芬
簡源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6月17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部分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