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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原告
呂學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被告
賴淑卿 原住○○市○○區○○路00號
被告
賴冬菱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林書正
被告
植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翠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告
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告
劉宇祥
王月娟 原住○○市○○區○○○街00號

劉光寅

劉仁傑

魏夙苗

黃意涵

鄭仲凱

林世聰

林世卿

林偉平

曲振瑞

杜孟玲

陳冠廷

張麗媛

張宇緹

黃惠瑜

鄭雅齡

黃雅玟

劉正一

黃郁婷

藍淑芬

簡源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6月17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部分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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