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50號
- 原告
- 馥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姿喬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瀚
- 被告
- 王金煙
劉水木
王水柳
王水田
王春蘭
王素月
王美惠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6姓名欄於「王來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美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