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劍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洽鑫、愛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洪紫瑄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