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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7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孟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劍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洽鑫、愛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洪紫瑄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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