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
- 原告
- 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堉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宜律師
- 被告
- 鄭焜年
- 訴訟代理人
- 詹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定為之,用語有欠精確,恐生誤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