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蔡堉森
- 原告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焜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 原 告 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堉森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鄭焜年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 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定為之,用語有欠精確,恐生誤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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