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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堉森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告
鄭焜年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定為之,用語有欠精確,恐生誤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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