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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永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630元,並已繳納裁判費22,285元。嗣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具狀追加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21,3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3,960元(計算式:2,142,630+1,721,330=3,863,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1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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