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
- 上 訴 人
- 賴佑承
- 訴訟代理人
- 賴昶志
- 被 上訴 人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豪
- 被 上訴 人
- 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宜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08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