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賴佑承、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鈞豪、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廖宜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賴佑承 訴訟代理人 賴昶志 被 上訴 人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被 上訴 人 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宜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 度補字第108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