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林千皓
- 訴訟代理人
- 徐曉萍律師
- 被告
-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協健
- 被告
-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婧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