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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林千皓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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