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千皓、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林協健、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婧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千皓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 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