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林婧萱

  • 原告
    林千皓
  • 被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千皓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 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雅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