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森
上列上訴人與江秀慧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查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1,497元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