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渙文

上訴人即

被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上訴人與江秀慧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查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1,497元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1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