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
- 原告
- 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告
- 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妮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同意在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