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林純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 告 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同意在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