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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運春工程行即王博正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同意在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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