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8號
- 原告
- 李瓊香
- 原告
- 李秋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昶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宗翰律師
- 被告
- 程江忠
- 被告
- 鼎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111年9月6日具狀追加聲明「被告鼎紘有限公司應將其堆置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黃色部分、藍色部分、綠色部分、橘色部分之土地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二人」。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1584元(計算式:面積合計371.5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631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