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永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林永富 林沁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廖國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李佳和 被 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查臺中 市○○區○○○段○00○號、第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