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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 原告
    林永富林沁慧
  • 被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林永富 林沁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廖國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李佳和 被 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查臺中 市○○區○○○段○00○號、第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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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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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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