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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林永富
原告
林沁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和
被告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查臺中市○○區○○○段○00○號、第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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