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林永裕
- 上訴人林永富、林沁慧
- 被上訴人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林永富 林沁慧 被 上訴人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萬44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95.0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 上訴人權利範圍1/2=255萬8801元)+(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 .4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權利範圍1/2=185萬5106元)+(同段17、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 124萬1100元×上訴人權利範圍1/2=62萬55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03萬4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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