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林永富
上訴人
林沁慧
被上訴人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3萬44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95.0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

上訴人權利範圍1/2=255萬8801元)+(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

.4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權

利範圍1/2=185萬5106元)+(同段17、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

124萬1100元×上訴人權利範圍1/2=62萬55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03萬44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