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劉淑鈴
被告
八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城玉
被告
李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八福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10日邀同被告鄭城玉、李玉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0萬元、30萬元,共計300萬元,原告應按月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應加計違約金。嗣兩造於109年7月30日簽立增補條款契約書,將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1月10日,並約定貸款利率自109年8月10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975%機動計息(目前為1.785%),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計算(目前為2.845%)。詎原告撥款後,被告八福公司分別自110年3月10日、110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八福公司尚欠本金1,832,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鄭城玉、李玉鈴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2,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書及其回執聯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八福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鄭城玉、李玉鈴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未還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653,727元 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止依年息1.785% 自110年4月11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止依年息1.785%之一成計收違約金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依年息2.845%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0年10月10日止依年息2.845%之一成計收違約金,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845%之二成計收違約金 2 178,462元 110年4月10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止依年息1.785% 自110年5月11日起至110年8月10日止依年息1.785%之一成計收違約金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依年息2.845%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依年息2.845%之一成計收違約金,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845%之二成計收違約金 合計 1,832,18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