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銘輝、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剛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 告 謝銘輝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被 告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訴訟代理人 張以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 院卷第200至201頁)。核其前開所為,係就土地、建物權利範圍及抵押權登記內容為事實上陳述之更正,依前開規定,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施議榕前於民國69年3月11日 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東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利公司),其後東利公司於71年3月16日與被告合 併,並以東利公司為消滅公司、被告為存續公司,是東利公司對施議榕基於系爭抵押權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已由被告承受。嗣施議榕死亡,原告遂於99年7月14日以夫妻賸餘財產 差額分配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後,始發現系爭不動產有登記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實已因施議榕清償完畢而消滅,故系爭債權並不存在。縱認系爭債權存在,然自登記清償日期74年1月11日起算,迄今已逾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期間,是系爭債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被告既未於系爭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則依民法 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書狀意旨略以:對與東利公司合併之事實不爭執,惟本案承辦人員歷經數次人事更迭,已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經查,東利公司於71年2月20日與被告簽訂合併契約,約定 以71年3月16日為合併基準日,並以東利公司為消滅公司、 被告為存續公司,嗣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71年4月29日核 准解散登記,有東利公司登記案卷資料(見本院卷第31至45、111至126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東利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自71年3月16日起,已由合併後之被告概括承 受,堪以認定。 ㈡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69年1月12日至74年1月11日,系爭債權之清償日期則為74年1月11日,且被告迄今尚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等事 實,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4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基此,自系爭債權請求權可行使時之74年1月11日起算15年之時效期間,系爭債權至遲於89年1月10日即罹於時效消滅。被告承受東利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後,既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之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系 爭抵押權,則依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 ㈢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查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 消滅,業如前述,則系爭抵押權登記迄未塗銷,顯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937750分之23615 1.登記日期:69年3月11日 2.權利人:東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債權額比例:全部 4.擔保債權總金額:80萬元 5.存續期間:自69年1月12日至74 年1月11日 6.清償日期:74年1月11日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銘輝 8.設定義務人:施議榕 2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37750分之23615 3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 48分之1 4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3房屋)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