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 上訴人
-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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