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原 告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被 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