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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告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被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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