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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4號

清償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上訴人
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桂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劦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然本院第一審判決乃就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上開被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具上訴利益,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3萬5,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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