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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楊珮瑛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被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3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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