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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6號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三才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
兼特別代理
原告
人 劉冠利
原告
劉芯毓即劉冠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被告
劉焜鈺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6月13日核准原告三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現變更名稱為三才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之出資額各新臺幣44萬元之股東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7月18日核准原告三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現變更名稱為三才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出資額各新臺:幣44萬元之股東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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