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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王詩銘

  • 當事人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史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史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6,00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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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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