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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佳芳

上訴人
即被告
茂美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安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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