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
- 上訴人
- 亮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子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陽間因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
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陽間因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
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