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阮淑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園豐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18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