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阮淑珍、園豐投資有限公司、邱建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 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補繳,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佐。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