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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