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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上訴人
即被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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