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阮淑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