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 上訴人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上 訴 人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圍福德宮因110年度訴字第2475號拆除建物 ,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74,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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