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淳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孝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林官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字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