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
- 原告
- 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淳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惠律師
- 被告
-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有孝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林官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字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