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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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