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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上訴人
即被告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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