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