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
- 上訴人
-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松
- 被上訴人
-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1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